武汉市科协

科协简报

武汉市科协“小金库”治理工作简报201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0/9/26 20:29:42      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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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引导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规范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市科协“小金库”治理办对治理工作有关知识、政策进行了整理,现予以印发,请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认真学习,学以致用,促进工作的落实。
                                         “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二)
    一、关于自查自纠工作问题
    为切实做好“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必须重点把握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五点:
    一是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要做到彻底清查,不留死角。也就是说,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定义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此次治理以及自查自纠的对象。无论是哪一级单位,无论上一级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治理对象。
    二是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意见》与《实施办法》强调责任追究制,单位负责人是“小金库”自查自纠的第一责任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在《实施办法》填表说明中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除了加盖公章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签字确认,要对报告表的内容承担领导责任。
    三是内部自查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其目的也是为了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四是对已查处问题的政策规定。在本次治理时限内,已经审计、财政、内部等检查,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已经在《意见》下发前纠正、落实的,“小金库”资金或资产可以不在本次自查自纠报表中体现,但相关内容要在自查自纠报告中体现。
    五是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政策问题。对于自查发现的“小金库”,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并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其中,自查发现的账外资金,要将发现的资金全额转入单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在单位法定账册内核算;自查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要按取得时的原值登记单位固定资产,并按相应规定申报审批、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应上缴财政、税务的,按规定方式和程序领取缴款书或到有关机关申报缴纳。
    二、“小金库”资金的使用方向
    “小金库”资金的使用五花八门,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说,“小金库”的使用方向主要有:一是弥补经费,其中有的是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但大部分是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导致的经费不足;二是购建资产;三是发放奖金、津补贴、福利等;四是接待宴请、公款旅游;五是礼品礼金支出;六是私分。
    三、“小金库”的基本特点及发展趋势
    根据工作实践,“小金库”大体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
    一是资金来源是公用的;二是形成方式是隐蔽的;三是使用性质是违法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调整与改革,特别是财政改革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小金库”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1、仍呈多发高发态势。据审计署披露,从1998年到2006年上半年,共8年半,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小金库”(含挤占挪用)金额1406亿元。分不同的年度,1998年111亿元,1999年65亿元,2000年133亿元,2001年83亿元,2002年134亿元,2003年244亿元,2004年194亿元,2005年312亿元,2006年上半年130亿元。财政部虽然没有对每年查处“小金库”数字进行统计,但在每年开展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都要处理一批“小金库”问题,其中不乏大案要案。所有这些数字与现象都表明,“小金库”在全国仍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决不能掉以轻心,盲目乐观。
    2、高发区相对集中,易发区逐步下移。审计署同时披露,分不同类型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730亿元,企业396亿元,金融机构25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17亿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8亿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占52%,企业占28%,金融机构占18%。近年来的审计结果和财政监督检查结果都显示,“小金库”易发区、高发区越来越集中到少数权力部门、金融机构和垄断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二级以下预算单位。
    3、来源更加繁杂,方式更加隐蔽。一是资金来源除了乱收乱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合法收入,收取不法收入及接受赞助、捐赠等传统手法外,又出现了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等手段;二是表现形式除了以现金形式由相关人员保管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外,又出现了向下属或关联单位转移设置的方式;三是小金库多用于单位职工个人福利、补助、奖金以及超标准、超范围解决单位办公费用等“灰色消费”,而且相关一部分用于满足个别人的利益,进行送礼、行贿、挥霍、因私消费甚至贪污私分等“黑色支出”。
    4、“小金库”性质认定出现一些模糊地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经济形式的发展进一步多样性,但完备的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体系远远没有建立健全,谋利行为以各种新的形式甚至合法、合理的面目出现,给正确认定“小金库”性质带来了新的问题,出现了一些模糊地带。比如:过去,“小金库”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收入,而现在经常有利用破产、兼并、改制时机,甚至运用假破产、假兼并、假改制,大规模地侵吞国有资产。再如:过去,“小金库”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且只能暗箱操作,而现在,一些单位和负责人利用政策、制度的缺失,明目张胆地发放巨额工资、奖金补贴等。
    5、检查的阻力和困难仍然较大。随着财政法制的不断健全,加上财政、审计长时期的坚持不懈的检查与处理、处罚,可以说,现在无论是企业、单位的负责人,还是普通干部或群众,对设立“小金库”的后果是相对清楚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他们对设立“小金库”的反查处意识,加剧了对抗与阻挠检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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